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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为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的保荐协议终止,国信证券2018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剩余持续督导期内(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及子公司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特”)、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洲科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7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4,898,366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08元,共计募集资金532,883,699.28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8,021,585.8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24,862,113.48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314,898.37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23,547,215.1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瑞华验字〔2019〕43030003号)。

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除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9,300.00万元以外,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4363028880130000221520.01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洲科技支行82010300001678349171.56中科星城锂电池负极材料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430501783836000004782.981.5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1万吨石墨化加工建设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436302888013000031224503.53
合计678.08

注:上述专户余额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进行现金管理的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等的净额。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格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乙方分别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洲科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华泰联合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瑞超、杨逸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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