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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的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赵曼女士、袁天荣女士自2015年12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即将届满。届满离任后,赵曼女士、袁天荣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止至本公告日,赵曼女士、袁天荣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鉴于赵曼女士、袁天荣女士的离任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赵曼女士、袁天荣女士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前,将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对赵曼女士、袁天荣女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的勤勉尽责及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赵曼女士、袁天荣女士任期届满离任后,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谢进城先生、全怡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谢进城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全怡女士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次补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超过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公务员、证券分析师。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谢进城先生与全怡女士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能力与资格,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谢进城先生与全怡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议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三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0月28日

附:谢进城先生简历

谢进城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1年9月出生,经济学研究生学历。2001年至今,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2004年5月至2017年2月,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续教育学院院长;2019年5月,任武汉学院会计学院院长;2016年至2020年,任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谢进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全怡女士简历

全怡女士,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6年8月出生,会计学研究生学历。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讲师;2017年9月至今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生导师、院聘副博导;2018年9月至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青年学者;2019年1月至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

全怡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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