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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柏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披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或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等。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深交所规定、《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事件。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具体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该知悉该重大事件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三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二)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四)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长签发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提请董事长审阅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按《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四)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其他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见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对外发布,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上述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方式进行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报送的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在审核后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五)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定或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备案。

(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其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及有关部门应当为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三)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监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财务部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上述部门或人员必须在前述应披露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公司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签署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上述信息知情人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

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机制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来公司调研采访时,公司应当要求上述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十章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子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当及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五十九条 由于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罚的可以合并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违反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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