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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柏科技:《公司章程》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公司章程》修订案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本章程”或“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按照《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按照《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38843223M。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00万股,于2011年4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enzhen Rapoo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00万股,于2011年4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enzhen Rapoo
Technology CO.,Ltd. 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大工业区锦绣东路22号,邮政编码:518122。Technology CO.,Ltd. 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大工业区锦绣东路22号,邮政编码:518122。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事项;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达到如下任一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交易是指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是资产置换涉及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时,任何资产抵押、借入资金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均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就本条所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事项,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豁免股东大会审议情形规定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予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累计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可以现场会议形式或其他合法形式召开;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公司将设置会场。公司还将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上述资料以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需披露的资料,公司可参照执行。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补充通知并说明原因。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召集人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大会事项。 提案名称、内容未发生变化,召集人后续准备重新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将其提交新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提案无需董事会或监事会再次审议,可直接提交新一次股东大会,但董事会或监
事会需就提议召开新一次股东大会、相关提案提交该次股东大会等事项作出相应决议。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特殊情况下,可由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代表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未设监事会副主席或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六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总额30%; (五)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 重大资产重组; (八)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八)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如果关联交易事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则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告知公司全体股东;如果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则该等通知中应当简要说明进行该等关联交易的事由;在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向股东大会逐一说明并回答公司股东提出的问题;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并在对关联事项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表决时,应当离场回避。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召开。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由公司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超过1人,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出,由公司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由公司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四)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五)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当两名或以上候选董事(或监事)得票数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聘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两名或以上候选董事(或监事)重新进行选(一)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上述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时,应当以提案的方式随附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10日提交董事会,所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依据本章程规定需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二)上述股东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时,应当以提案的方式随附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10日提交监事会,所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依据本章程规定需选举产生的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 (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其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票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以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要单独进行再次投
票选举。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召开日。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立即就任。就任时间为选举该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除非该等决议内容中对就任时间有其他明确规定。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需遵守本章程所规定的对公司和股东的忠实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董事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董事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时,任何资产抵押、借入资金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四)审议除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事项,或公司股东大会有效授权董事会审议之事宜。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非关联交易,并符合以下标准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内的,董事会有权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但占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除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其他交易事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如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有关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司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董事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时,任何资产抵押、借入资金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均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累计计算。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其他条款对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权及其他有价债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准备和递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六)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公司经营中不同之业务。总经理对副总经理享有提名权,副总经理经公司总经理提名或建议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分管公司经营中不同之业务,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可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未设监事会副主席或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为二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为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3日以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传真表决等方式进行。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需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对方书面确认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对方书面确认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0月27日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低于”、“过半”不含本数。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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