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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和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存在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将申请及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对拟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应对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整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事项进展,证券事务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二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核实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的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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