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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方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方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和行业特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高管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二)坚持市场导向,结合行业属性和公司发展情况;

(三)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及目标挂钩;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激励和约束,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发放标准

第四条 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增量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 基本年薪包括基本工资和任期激励金。

第六条 高管人员基本年薪基准值一般不超过北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基本工资和任期激励金按照8:2的比例计发。

东方园林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岗位系数
总裁1.0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0.5-0.9

第七条 高管人员绩效年薪基准值以各人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公司年度整体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结合个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基准值的1.5倍。

(一)高管人员绩效年薪采用逐级发放的形式,总裁绩效年薪核定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核准,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核定额由总裁制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核准。

(二)当高管人员依据《东方园林业务类奖金管理办法》可获得当年度业务类奖金,且奖金额度大于已确定的绩效年薪时,当年将不再为其发放绩效年薪,如业务类奖金额度小于或等于已确定的绩效年薪,两者取高限发放。

第八条 公司超额完成当年度净利润目标高管人员可额外提取增量奖励。增量奖励总额经公司董事会根据超额完成量及行业市场情况等因素决策审批后生效,具体分配方案由总裁依据高管人员岗位分工完成情况制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个人薪酬核算及支付

第十条 基本年薪中基本工资按12个月平均后以工资形式按月支付,任期激励金在任职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根据公司年度整体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结合个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核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任期未满解聘按以下原则计发薪酬。基本工资计发至离岗日期。绩效年薪等浮动薪酬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计发:属个人辞职,未满考核周期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不再补发;因考核不合格、按有关制度受到降职及以上处分的,未满考核周期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不再发放;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协商解聘的,按岗位实际任职时间、视绩效完成情况计发。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高管人员薪酬均由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发放,不得在其他兼职企业(单位)同时领取任何形式的工资及津贴,业务类奖金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四条 高管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并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增量奖励、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再从公司领取薪酬。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因个人原因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依据其所受处分情况酌情扣减当年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个人薪酬待遇;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额扣减当年绩效年薪以及该任期内的全部任期激励金,同时依据相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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