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情况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进行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廖山海 | 王颖彬 | 常智华 |
签字日期: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