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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风电: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主体的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本条前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本条前款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并将相应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审批表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在两个工作日前或发生当日以电子邮件、电子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并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会秘书对本条第一款的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核通过后负责安排相应的登记工作,登记的事项应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登记内容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工作,并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有权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人员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子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 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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