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资质;具有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平、公正、独立的审计服务,符合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要求。
本次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闫晓田、李惠琴、王伟雄、凤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