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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最新规定及《公司章程》内容,对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修订方式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可通过深交所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修订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修订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
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遵照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修订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修订第七条 公司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
第八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修订第八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九条 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 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修订第九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公司投票简称为“达刚投票”,投票代码为“350103” 。
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修订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修订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修订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提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提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五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修订第十五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对于累积投票制的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修订第十六条 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修订第十七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提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新增第十八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新增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其使用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结果。 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各项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修订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对于总提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各项提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序号修改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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