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条款 | 修订方式 | 修订后条款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修订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投资者关系管理、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每个任职期间,至少接受一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 修订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培训。 |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 修订 |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学习、自学、讨论交流等。 |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收集证券监管部门外部培训信息,并以邮件形式知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培训通知要求电话通知,确定参加培训事宜,并联系酒店、住宿等相关事项。 | 修订 |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收集证券监管部门外部培训信息,以邮件形式知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培训通知要求向各当事人确定参加培训事宜,并联系酒店、住宿等相关事项。 |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