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5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4,84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471,104.1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8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30号)审验。公司已按照要求就上述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同甬兴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西门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开发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丈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近日,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新增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序号 | 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用于资金专户存储的募投项目 |
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 | 24010122001069972 | 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30,000,000.00元 |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帐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资金帐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