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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6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相关审计资质,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符合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正春李青原王礼伟

2021年10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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