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85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8,807,157股,发行价格为45.27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8,999,999,997.39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90,761,516.1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09,238,481.2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CAC证验字[2021]0197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宁夏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西夏支行(以下简称“银行”) 签订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截至2021年10月25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微电子工业区支行 | 12050183540000001054 | 0.00 | 50GW(G12)太阳能级单晶硅材料智慧工厂项目 |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77010078801400005898 | 8,909,238,481.22 | 50GW(G12)太阳能级单晶硅材料智慧工厂项目 |
宁夏中环光伏材料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 640501121500 | 0.00 | 50GW(G12)太阳能级单晶硅材料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 | 00000687 | 智慧工厂项目 |
宁夏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 | 2902004129200159252 | 0.00 | 50GW(G12)太阳能级单晶硅材料智慧工厂项目 |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微电子工业区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2050183540000001054。该专户仅用于公司“50GW(G12)太阳能级单晶硅材料智慧工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701007880140000589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50GW(G12)太阳能级单晶硅材料智慧工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子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64050112150000000687。该专户仅用于公司“50GW(G12)太阳能级单晶硅材料智慧工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子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2902004129200159252。该专户仅用于公司“50GW(G12)太阳能级单晶硅材料智慧工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申万宏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申万宏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志文、曾文辉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子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及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及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银行按月(每月初5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申万宏源。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各方一致同意,为公司及子公司此专项账户开通网银。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20%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申万宏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出具对账单或者向申万宏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子公司或者申万宏源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及子公司、银行、申万宏源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申万宏源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西夏支行《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