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子公司转让部分光伏电站项目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转让部分光伏电站项目公司股权事项有利于公司回笼资金,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与资产结构,提升公司投融资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资产出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收益的情形,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转让部分光伏电站项目公司股权事项。
二、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工作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有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焦世经、刘俊、陈冬华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