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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强装备: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制度对照表(2021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6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制度对照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公司拟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专业会计人士。

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以下简称“《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五)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五)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七条 除应当符合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之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 (十)其他《公司章程》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10.1.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第七条 除应当符合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之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 (十)其他《公司章程》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4条和《上市规则》第7.2.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向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议的,应当同时向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交易所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公示完成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指导意见》和《备案办法》的规定,结合公示反馈意见,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第十六条 交易所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公示完成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指导意见》和《指引》的规定,结合公示反馈意见,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出现《指导意见》、《备案办法》及《公司法》等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出现《指导意见》、《指引》及《公司法》等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

四、《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
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六条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 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第二十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二款中的第(二)、(三)、(四)、(五)、(十)、(十五)以及(十七)项所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投资部报告。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后应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投资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五、《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应当报告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向外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其他重大交易。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七)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应当报告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向外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其他重大交易。 (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六)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 (八)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上述重大事项以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十二)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十三)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四)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五)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六)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一)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二)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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