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公司目前业务涵盖煤炭、火电、铝业、新能源等。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符合公司战略部署,充分体现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目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对公司名称的变更具有合理性。
(二)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公司名称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认定为准,变更证券简称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签字:夏鹏、陈天翔、韩放、陶杨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