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59 号
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
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5%以上股份,在2016年6月30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合计持有飞利信股份比例由26.67%下降至18.08%,累计变动比例达到8.59%,其中3.36%的股份变动为2021年10月18日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被司法拍卖股份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你们在累计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停止卖出飞利信股份,直至2021年10月21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0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