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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徐佳熹、孙媛媛、东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22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福建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名  称: 关于对徐佳熹、孙媛媛、东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5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徐佳熹、孙媛媛、东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佳熹、孙媛媛、东楠:
  经查,你们署名发布的研究报告《医美行业深度:举重若“轻”,求美有方》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研究报告个别内容数据列示错误、文字表述不严谨,未准确标明个别数据出处,就同一数据的列示或预测,你公司同期发布的不同研究报告存在差异。二是存在具体判断或观点论述不够严密的情况,表现为个别具体观点分析依据不充分、以偏概全,个别行业发展趋势的结论基于一家公司的财务数据推论而出、不够严密。三是底稿未记录个别数据的演算方法与过程。
  上述问题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六)项、第九条、第十八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你们作为研究报告的署名证券分析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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