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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伦晶体:关于董事会收到股东联合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2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收到股东联合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0月22日收到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正奇(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成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恩灏岭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潘小玉、叶芳向公司发出的《关于联合提请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下简称“本函”),要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罢免王军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截至本函出具日,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正奇(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成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恩灏岭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潘小玉、叶芳合计持有公司28,464,06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0.31%,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

公司将于近期召开董事会,审议有关请求。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附件:

关于罢免王军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2条和《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100、101条的规定,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王军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未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在信息披露、拟任董事会秘书资料报审及信息披露工作交接等方面存在工作严重失职情形,同时,王军未经公司授权和同意,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并发表有关公司的不属实言论。前述工作严重失职和不当行为已导致股东利益和公司名誉遭受严重损害,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构成影响。为规范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正奇(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成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恩灏岭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潘小玉、叶芳联合提请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罢免王军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请予以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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