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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票收益权转让及股份质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8-11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票收益权转让及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接到公司股东深圳市钜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盛华实业”)和深圳市银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通投资”)通知,称其已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收益权进行了转让,并将所持股份办理了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银通投资与钜盛华实业签署了《深振业 A 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约定钜盛华实业向银通投资转让其合法持有的 6607.43 万股公司股票的收益权,
    并在一定条件下钜盛华实业向银通投资回购该等股票收益权。上述股票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以下收益的权利:( 1)自该合同生效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处置上述
    股票产生的收入;( 2)自该合同生效日起,在任何情况下处置上述股票及因送股、
    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权等而形成的派生股票产生的收入;( 3)自该合同生
    效日起,基于上述股票及上述股票的派生股票而获取的股息红利等;( 4)自该合
    同生效日起,基于上述股票及上述股票的派生股票而产生的其他任何现金收入、财产性收益。
    二、银通投资、钜盛华实业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
    签署了《中诚信托·深振业 A 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银通投资将受让自钜盛华实业的 6607.43 万股公司股票的股票收益权以及其自身所持有的
    3285.07 万股公司股票的股票收益权(共计 9892.5 万股公司股票的收益权)转让
    予中诚信托,银通投资须在中诚信托持有上述股票收益权之日起 12 个月至 36个月内回购上述股票收益权。上述股票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以下收益的权利:( 1)自该合同生效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处置标的股票产生的收入;( 2)自该合
    同生效日起,在任何情况下处置标的股票及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权等而形成的派生股票产生的收入;( 3)自该合同生效日起,基于上述股票及上
    述股票的派生股票而获取的股息红利等;( 4)自该合同生效日起,基于上述股票
    及上述股票的派生股票而产生的其他任何现金收入、财产性收益。除股票收益权 
外,银通投资、钜盛华实业依法享有各自所持股份的其他股东权利。
    三、银通投资与中诚信托签署了《深振业 A 股票质押合同》,并将其持有的
    3285.07 万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3.32%)质押给中诚信托,双方已于 2011
    年 8月 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股份质押期限从出质日起至银通投资回购上述股票收益权之日止。
    四、钜盛华实业与中诚信托签署了《深振业 A 股票质押合同》,并将其持有
    的 6607.43 万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6.68%)质押给中诚信托,双方已于
    2011 年 8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股份质押期限从出质日起至银通投资回购上述股票收益权之日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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