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于2021年10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的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并聘任。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作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并由公司投资部、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组成工作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必要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投资评审小组在会议召开前7天应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提交给各位委员。委员在收到材料后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材料的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召开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遇下列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委员会半数或半数以上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权限内有关事项确定议题并进行审议,必
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议事程序
(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联络召开。
(二)在每次会议召开前的5个工作日内,应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及相关材料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三)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委员中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四)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五)若所议事项在总经理审批权限内的,将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审核签字的书面意见反馈给总经理,由总经理在下一次向董事会汇报有关事项时,作为补充材料同时报告董事会。
(六)若所议事项需董事会审议的,委员会应将在5个工作日内所议事项的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报告董事会。书面意见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审核签字。
(七)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及公司投资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组成工作组有关成员可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八)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的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的工作经费由委员会编制预算,报董事会批准,在董事会经费中列支。在预算范围内由董事会秘书按标准核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及其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条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