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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1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结算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采购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执行上述合同时,采购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并根据公司内部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财务部按照审批完毕的付款申请及合同约定,开具或者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抄送保荐代表人。经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交书面置换申请。 4、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

动。 5、公司募投项目相关建设部门和财务部作为职能部门,在申请、审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时,必须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募投项目的建设工期、经批准的投资规模内,履行申请、审核、报批和置换程序。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预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款项,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督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上述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阳光电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上述事项经阳光电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阳光电源已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同意阳光电源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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