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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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1 | 1.5.2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收购人等。 | 1.5.2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收购人等。 |
2 | 2.1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 | 2.1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
3 | | | 2.3 |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 |
4 | 2.5 2.9 |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 2.6 |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其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5 | 2.7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本项规 | 2.8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规定媒体,在规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形方式代替信息披露或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
| | 定。 | | 当遵守 并促使公司遵守本项规定。 |
6 | 4.1 |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4.1 |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7 | 4.2.1 |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 4.2.1 |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
8 | 4.2.2 |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 4.2.2 |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
9 | 4.2.4 |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 4.2.4 |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
4.2.5 |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
10 | 4.2.6.5 | 董事会召开前10日,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 (1)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4)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 4.2.7.5 | 董事会召开前10日,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 (1)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董事、监事无法能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表。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5)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
11 | 4.3.5.13 |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4.3.5.13 | 公司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12 | 4.3.5.16 |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4.3.5.16 |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13 | 4.3.5.18 |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 | |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 |
14 | | | 4.3.5.18 |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15 | | | 4.3.5.19 |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
16 | | | 4.3.5.20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17 | 4.3.5.2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 4.3.5.2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18 | 4.3.5.3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4.3.5.3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19 | | | 4.3.5.38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 |
20 | 4.3.12 |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4.3.12 |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21 | 4.3.13 |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4.3.13 | 公司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2 | 4.3.15 |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 | 4.3.15 |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 | 绝、隐匿、谎报。 | | |
23 | 10.1.1 |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 10.1.1 |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