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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2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浙江众成股票代码:002522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大魁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1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年10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者减少其在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1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0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书、报告书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浙江众成、上市公司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乙方、转让方陈大魁先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大魁及其配偶何雪平、陈大魁之子陈健、陈大魁之女陈晨、陈大魁之妹陈群英
常德城发、甲方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权转让、本次交易陈大魁向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226,444,84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00%)。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份转让协议》《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大魁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陈大魁: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1号,现任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陈健: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1号,现任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晨: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1号,现任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何雪平: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1号,现任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陈群英: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冬青里**幢,现任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大魁先生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健先生(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健先生,与陈大魁先生为父子关系)持有公司6,339.0329万股,陈晨女士(与陈大魁先生为父女关系)持有公司1,222.1674万股,何雪平女士(与陈大魁先生为夫妻关系)持有公司400.00万股,陈群英女士(与陈大魁先生为兄妹关系)持有公司22.11万股,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人员互为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未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由于转让方为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依托国有资本所带来的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国有和民营融合发展的机制优势,推动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优势,把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陈大魁在未来12个月内目前无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安排。

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及变动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29,845.6400万股,占权益变动前总股本的32.9502%。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公司股份22,644.4847万股,占总股本的25.0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7,201.1553万股,持股比例减少至7.9502%。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陈大魁29,845.640032.95027,201.15537.9502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陈大魁的一致行动人合计7,983.31038.81377,983.31038.8137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股份受限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总数(万股)受限股数(万股)受限原因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陈大魁29,845.64004,961.00质押5.4771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四、 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2021年10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常德城发签署了《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大魁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受让方):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乙方(转让方):陈大魁

(二)转让标的

陈大魁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26,444,84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00%)转让给常德城发。

(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及定价方式:以本协议签署日前目标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为定价基准,同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等情形,经协商确定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9元/股,股份转让总价为人民币贰拾亿叁仟捌佰万叁仟陆佰贰拾叁元整(?2,038,003,623)。

2、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款由甲方分三期支付,具体支付进度和支付方式如下:

(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于本协议签署且公告之日,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的30%,即人民币陆亿壹仟壹佰肆拾万壹仟零捌拾陆元玖角整(?611,401,086.9);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于标的股份交割日(交割日以本协议第四条第3点约定为准)起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的60%,即人民币壹拾贰亿贰仟贰佰捌拾万零贰仟壹佰柒拾叁元捌角整(?1,222,802,173.8);

(3)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于目标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改选完成(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为准)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的剩余10%,即人民币贰亿零叁佰捌拾万零叁佰陆拾贰元叁角整(?203,800,362.3)。

4、上述每笔款项支付的当日,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款确认书,但无论甲方是否收到收款确认书或收款凭证,上述各期款项足额支付至乙方相应收款账户时,均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支付相应各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

5、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全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期间,乙方不予安排目标公司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份、增发或配股等事宜,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红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和每股价格等应作相应调整。

(四)标的股份交割先决条件及信息披露

1、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交割”)的义务,须以下列先决条件得以满足为前提:

(1)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的批复;

(2)本次交易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并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的决定或同意文件(如需);

(3)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深交所出具的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

(4)除已向甲方披露以外,乙方及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乙方向甲方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以及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均未违反;

(5)乙方已就本次交易取得了全部必要的审批及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人(如有特殊书面约定)、债权人同意(若有);

(6)甲方已依约足额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2、在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当按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就本次交易事项进行公告。

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交易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乙方有义务促使上市公司亦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协议各方均应及时、完整、真实的提供本次交易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3、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合适、可取的措施,在可能的范围内毫不迟延地满足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先决条件或促使所有先决条件得到满足,并就此等事宜按照诚信原则互相合作。如果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知悉可能妨碍某一条件满足的事实或情况,其应立即通知对方。

(五)标的股份登记过户与交割

1、自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深交所提交关于转让标的股份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2、自双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合规确认函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3、本次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之日为股份交割日,自股份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及其对应股东权益一并转移至甲方,由甲方享有。

4、目标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后由甲方按持股比例享有

(六)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前为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乙方同意促使浙江众成按如下原则进行过渡期管理:

1、乙方承诺目标公司无不可抗力情况下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目标公司章程以及目标公司其他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前述主体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等职权,对目标公司进行合法经营管理,保证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不会发生重大影响,并维持公司章程及现有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妥善维护标的股份以及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业务的良好状态。促使并确保浙江众成及其子公司以正常和以往一致的方式合规经营运作业务,如同本协议不存在时一样的勤勉和努力。

2、过渡期内,本协议任何一方如发生可能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在知悉该等行为或事件后3日内通知另一方,上述重大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监管机构的调查、批文、指示等,并尽力降低上述行为或事件对本次交易的不利影响。

3、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事先同意之前,在过渡期间内不从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行为;不得促使上市公司主动改变会计核算方法、财务制度、人事制度、人员薪酬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减持目标公司股份,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权利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质押、代持、表决权委托、表决权放弃等),目标公司已公告的质押除外。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承诺促使目标公司不新增从事以下活动:

(1)目标公司为第三方(目标公司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与借贷;决策和实施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购置、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和处置,前述“重大”的标准为需提交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知识产权;

(2)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其他业务;除履行本协议需要、乙方向甲方披露的事项以及目标公司正常经营外,修改或变更公司章程(各方一致同意的修改或者变更除外);

(3)修改、终止、重新议定已存在的重大协议,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一贯做法作出的除外,重大协议指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的协议;

(4)主动或同意承担重大金额的义务或责任(实际或或有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的一贯做法发生的除外;

(5)在上市公司常规业务之外,将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产生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损失的行为;

(6)向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股东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或为了前述任何人的利益,提供或作出任何重大承诺,向其提供任何重大贷款、保证或其它信贷安排;

(7)在正常经营过程之外出售、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使用中的任何涉及重大金额的资产或权利,或在其上设立其他第三方权利;

(8)制定或审议分红、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增发方案。

6、过渡期内,目标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单笔超过1,500万元的资金支付,乙方在3日内应书面告知甲方。

7、各方确认,在不影响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甲方有权在过渡期间委派代表,对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

借贷、发债、并购重组、资产处置以及可能影响甲方股东利益和控股地位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陈述与保证

1、甲方于此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其具有充分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交付本协议以及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各项文件,履行上述文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2)其签署、交付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①不会违反任何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②不会违反其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③不会与以其作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产生冲突;

(3)其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将如期足额支付各期股份转让价款;

(4)其在本协议签署时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合法主体资格;

(5)目标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协议约定改选完成后6个月内,甲方同意参照经评估的价格通过收购平湖众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众立置业”)100%股权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及乙方对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立”)财务资助款项归还问题,评估机构应经交易双方共同选定;从解决同业竞争角度出发,如前述方案未能通过监管机构审核或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交易双方同意将浙江众立持有平湖众立置业100%的股权处置给第三方;

(6)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浙江众立存在财务资助及担保事项,甲方同意并配合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逐步停止为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

2、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认甲方对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系依赖于该等陈述与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的真实、准确且完整:

(1)其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的、真实的和完整的权利,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质押、留置、优先权、司法冻结、第三人权益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其转让标的股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裁决、公

告等程序,以及任何形式的承诺或保证;

(2)乙方已向甲方提供目标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最近三年一期全部的财务报表,该等财务报表依中国会计准则编制,公允地反映了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该等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隐瞒或误导;

(3)乙方确保目标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已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不实的或有事项、承诺事项、表外债权债务、违规对外担保及对本次交易的合法有效性、交易价格及交割日后目标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违规侵占目标公司任何资产且尚未归还的情形,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触及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与风险警示情形。若在股份交割日后,因前述情形导致目标公司或甲方出现任何经法院生效判决的第三方索赔或有权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权政府部门)处罚或责任追究,则由乙方承担所涉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及/或目标公司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罚款、成本、费用和支出;

(4)本协议签署后,如影响甲方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接触、商议、洽谈任何涉及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或股份权利处分、其他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或任何影响本次交易履行的事项,亦不得就此签署任何具有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件等。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所有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费用、差旅费用、人工成本、诉讼费等),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交割日后,除非遇到甲方丧失控制权的情形,否则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以任何方式主动增持(包括乙方、乙方一致行动人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目标公司股份;乙方、乙方一致行动人及乙方关联方亦不会以增持目标公司股份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6)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前提下,乙方承诺充分配合甲方办理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保证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标的股份顺利过户至甲方名下;

(7)除乙方或目标公司已向甲方书面或公告披露的情况外,目标公司因为交割日前的原因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违约、担保、侵权、违法行为等)引起任何诉讼、处罚、赔偿、补偿或承担责任,从而导致目标公司受到损失的,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以等额现金向目标公司予以补偿。

(八)不竞争承诺

1、乙方承诺,除本协议签署前已披露情况外,本协议签订后,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期间,乙方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以代持、委托持股、协议控制、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者有竞争性的业务;不以任何名义投资或者与他人共同投资、从事或参与从事或支持他人从事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在其他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企业或组织任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如有,相关商业机会应无偿提供给目标公司。乙方如违反该等竞业限制约定而给目标公司和/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该等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2、在甲方保证核心团队待遇不降的前提下,乙方承诺,为保证目标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核心竞争优势,乙方应尽量确保目标公司及核心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前述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名单,在交割日之前乙方应尽量促使名单列示的人员与目标公司及核心子公司签订自本协议签订日起不短于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与目标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九)目标公司治理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董事会由4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组成;双方同意于交割日起20个工作日内,促使目标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对现有董事会及监事会进行改选,改选后目标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含6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其中甲方享有对董事会4名非独立董事的

提名权,2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并由甲方提名董事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乙方享有对董事会2名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权,1名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并由乙方提名董事担任副董事长。双方推荐的董事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2、本次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甲方享有3名监事的提名权,乙方享有1名监事的提名权,并由甲方提名监事担任监事会主席。

3、本次收购完成后的高管团队中,甲方有权推荐财务总监、一名副总经理,如涉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由双方协商确认。双方同意保持上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整体稳定性和连续性。

4、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完成对目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调整,且甲方及乙方同意促使并积极推动甲方及乙方的提名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并促使目标公司按章程规定履行相关聘用等程序。

(十)税费缴纳

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由双方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分担。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自身原因,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则对迟延支付的当期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因甲方自身原因迟延支付任何一期股份转让价款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自单方解除协议的通知发送至对方之日起本协议解除,下同),要求甲方按照应付对方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承诺和保证或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和责任,对乙方进行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使乙方遭受重大损失,并影响到本协议目的之实现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3)在乙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若因甲方原因在本协议签署后终止本次交易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申请及过户手续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因乙方自身原因迟延完成任何一期手续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并要求乙方按照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因深交所、其他有权部门审核办理的问题致未能依约完成的除外。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承诺和保证或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和责任,对甲方进行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使甲方遭受重大损失,并影响到本协议目的之实现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和要求乙方按照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3)在甲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若因乙方原因在本协议签署后终止本次交易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3、如果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但不足以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赔偿其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违约影响、继续履行本协议。

4、如果因本次交易未能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的决定或同意文件(如需)或未经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自单方解除协议的通知发送至对方之日起本协议解除,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

五、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浙江众成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常德城发将持有浙江众成226,444,847股股份,占浙江众成总股本的25.00%,成为浙江

众成的控股股东,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成为浙江众成的实际控制人。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之前的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买卖浙江众成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不存在未清除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等有损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大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大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1号
股票简称浙江众成股票代码0025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陈大魁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陈大魁29,845.640032.9502%
2
3
4
5
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序号股东名称变动数量(万股)变动比例变动后持股数量(万股)变动后持股比例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1陈大魁22,644.484725.0000%7,201.15537.9502%
2
3
4
5
6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大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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