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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四川路桥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1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就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管理办法》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具有指导和促进作用,执行该办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应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应具备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

(三)《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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