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华自转债”的核查意见
作为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华自科技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华自转债”,债券代码:123102)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华自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1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发行67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7,000.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67,0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1年4月1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自转债”,债券代码“123102”,转股期限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11日止。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9.28元/股,2021年5月,因公司实施完成2020年度权益分派,“华自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9.2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5月24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详见公司2021年5月1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2021年7月,因公司办理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6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华自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9.2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7月26日起生效,详见公司2021年7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
《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增发股份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8)。
二、《募集说明书》关于“华自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转股期内(即2021年9月22日至2027年3月11日期间),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2、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三、本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的情况
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0月19日,公司股票已连续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华自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12.03元/股),已触发“华自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华自转债”。
2021年10月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华自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华自转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华自转债”。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华自科技本次行使“华自转债”提前赎回权,已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提前赎回“华自转债”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华自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郭护湘 刘立冬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