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安徽三建”)为原告,系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和索赔款90,603.3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安徽三建与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告”)存在工程款纠纷,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安徽三建于2021年9月2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受理案号:(2021)粤01民初1801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3076866A
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董事长
被告一: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长市广陵路南侧东二凤南路西侧嘉福国际商务大厦19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RX77Y7K法定代表人:王庆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与银屏路交口恒大广场2号地块商务写字楼51层5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38558U法定代表人:姜昆,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天长恒大湖山半岛首期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Ⅰ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代建公园标志塔工程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319.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怠于支付工程款造成停工索赔款8,283.82万元;4.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分别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以相对应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欠付原告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及索赔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由
2019年3月-4月,被告一先后将天长恒大湖山半岛首期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Ⅰ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湖山半岛代建公园标志塔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法为按月支付进度款。
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按照与被告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合同,按时完成工程进度,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以致双方之间所签订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截至起诉日,以上工程项目共完成工程量115,034.52万元,收到工程款32,715.02万元,尚欠工程款82,319.50万元。同时,以上项目因被告一拖欠工程款致使原告多付出人工费、机械费、外加超期租赁费、折旧费、水电费等合计8283.83万元,该费用应由被告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一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系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独资
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被告二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一时,应当对被告一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和停工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会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