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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创医惠: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0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3号)和《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4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关于对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3号)“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作为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大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根据思创医惠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 《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及《关于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等,你公司及关联方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占用思创医惠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和股权转让款累计发生额为33,845.70万元。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7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根据2007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严肃吸取教训,全面提高合规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4号)“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笠中、王凛、孙新军 :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根据思创医惠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 《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及《关于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等,2018年至2020年期间,大股东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思创医惠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和股权转让款累计发生额为33,845.70万元。思创医惠未及时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7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章笠中、财务总监王凛、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新军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2007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定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医惠集团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0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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