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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通信: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1

证券代码:600498 证券简称:烽火通信 公告编号:2021-049转债代码:110062 转债简称:烽火转债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3日(上午

9:00-11:30,下午14:0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田志龙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11月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1、征集人基本情况

征集人田志龙先生:1961年生,教授,博士。现任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院党委委员、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委员。2017年12月始任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2、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田志龙先生在公司2021年7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上,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作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

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吸引、保留优秀人才及核心骨干员工的能力,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1月5日14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5日

本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6号烽火科技园1号楼511会议室

3、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1《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1-048)。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对象

截止2021年11月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时间

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3、征集程序和步骤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

① 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② 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6号烽火科技园1号楼20楼

收件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027-87693885

传真:027-87691704

邮编:430205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4、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

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7、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8、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田志龙2021年10月21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田志龙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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