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青岛食品 股票代码:001219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Foods Co., Ltd.(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支路2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目 录
一、发行人概况 ...... 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2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 ...... 3
(三)主营业务 ...... 4
(四)财务概况 ...... 5
(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 6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 9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9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 11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 13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13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14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15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16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16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 16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83号”文核准,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食品”、“发行人”、“公司”)2,22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2021年9月22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Qingdao Foods Co., Ltd.
注册资本: 6,655万元
法定代表人: 仲明
成立日期: 1992年11月21日
住 所: 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支路2号
邮政编码: 266041
电 话: 0532-8463 3589
传 真: 0532-8466 9955
网 址: http://www.qdfood.com/
营业范围: 生产:饼干、调味品(半固态)、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限
以许可证为准)。本厂产品出口和本厂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来料加工,技术咨询服务;产品展销;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礼品、工艺品;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
1992年8月28日,青岛食品厂向青岛市第一轻工业局(以下简称“一轻局”)提交《关于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青食发(1992)46号),申请将青岛食品厂改组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和《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股份由企业法人股、其他法人股、公司职工个人股组成,其中企业法人股由原企业青岛食品厂全部账面净资产(含日清公司属食品厂资产部分)折股形成。青岛食品厂全部账面净资产系根据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6月出具的《关于青岛食品厂资产评估情况的报告》(青会字(92)号第312号)确定。根据该报告,截至1992年4月30日,青岛食品厂的账面净资产为40,702,671.49元,经评估净资产为82,961,525.47元。
1992年9月10日,青岛食品厂分别与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青岛胶南印刷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台东区办事处、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中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青岛市广播电视局夹岭沟村禽蛋场签订《关于定向募集社会法人股份的协议书》。
1992年9月16日,青岛市体改委作出《关于对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青体改发(1992)33号),同意设立“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股份所有制形式,同意公司章程,公司采取定向募集方式募集股份,股本金总额为4,770万元。
1992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作出《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定向募股的批复》(青银复(1992)128号),同意青岛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按批准的章程在原青岛食品厂全部净资产折股的同时,定向募集企业法人股320万元,公司职工个人股474.45万元。1992年11月12日,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请验资报告表》,验证青岛食品实有资金总额为4,864.45万元。1992年11月21日,青岛市工商局向青岛食品核发《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6358045-x);公司名称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青岛市市南区云南路127号,注册资金4,864.4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为旭,经营范围为:饼干面食,巧克力,糖果,花生制品,豆制品,婴幼儿保健食品,方便食品,冷食系列产品;兼营:本厂生产的出口和本厂生产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口业务。
青岛食品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份性质 | 出资份额(元) | 持股比例(%) |
1 | 集体股 | 40,700,000.00 | 83.67 |
2 | 社会法人股 | 3,200,000.00 | 6.58 |
3 | 内部职工股 | 4,744,500.00 | 9.75 |
合计 | 48,644,500.00 | 100.00 |
(四)财务概况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0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资产总计 | 52,576.26 | 54,615.45 | 49,630.32 | 46,427.85 |
负债总计 | 5,920.32 | 8,049.40 | 7,646.29 | 8,029.55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6,655.93 | 46,566.05 | 41,984.03 | 38,398.30 |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46,655.93 | 46,566.05 | 41,984.03 | 38,398.30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19,668.69 | 48,044.27 | 48,285.80 | 47,358.22 |
营业利润 | 4,547.07 | 10,655.98 | 10,088.16 | 8,920.34 |
利润总额 | 4,546.78 | 10,530.35 | 10,146.70 | 8,959.66 |
净利润 | 3,417.39 | 7,909.52 | 7,513.51 | 6,691.79 |
其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417.39 | 7,909.52 | 7,513.51 | 6,691.7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3,123.45 | 6,640.41 | 6,387.56 | 6,168.31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90.55 | 7,357.95 | 7,250.20 | 9,247.61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812.69 | -4,305.67 | -4,923.07 | -1,550.33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278.50 | -3,546.87 | -3,733.43 | -1,868.03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7,581.24 | -495.91 | -1,406.24 | 5,830.35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5,766.19 | 13,347.43 | 13,843.34 | 15,249.58 |
项目 | 2021-0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流动比率 | 6.85 | 5.58 | 5.47 | 4.65 |
速动比率 | 6.16 | 5.24 | 5.09 | 4.31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5.59% | 36.51% | 35.01% | 33.68%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15.02 | 35.44 | 31.97 | 26.90 |
存货周转率(次) | 3.91 | 11.87 | 11.26 | 10.72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4,927.92 | 11,347.29 | 10,956.09 | 9,695.60 |
利息保障倍数 | N/A | N/A | N/A | N/A |
每股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元/股) | -0.07 | 1.11 | 1.09 | 1.39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1.14 | -0.07 | -0.21 | 0.88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1-6月 | 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 | 19,668.69 | 23,626.16 | -16.7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417.39 | 3,995.40 | -14.4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123.45 | 3,341.38 | -6.52% |
已经基本完成了备货,且春运客流也已经基本完成了返乡,2020年疫情对公司向下游的销售影响较小。同时,在疫情爆发后的前期,基于不确定性,消费者采购食品储备家用较多,在山东地区常作为百姓早餐的公司钙奶并购等产品的终端销售情况良好。随着2020年三月全国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复工复产后公司亦加大营销力度,下游消费端也迎来进一步反弹。总体来看,2020年一季度公司业绩受当年爆发的“新冠疫情”之影响较小。因此,基于不同年份春节期间的疫情发生时点及防疫政策的差异,公司2021年一季度的业绩受外部影响相对更为明显。2021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较2020年一季度下降达到20.56%,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下降13.78%,是2021年上半年公司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
2、2021年第二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下滑幅度已经明显收窄
因下游仍需一定时间消化2021年一季度受疫情反复及返乡限制影响而产生的一定库存,因此2021年第二季度公司业绩仍然有所下降,但整体下降幅度未明显扩大,且总体趋势向好。
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493.04万元,较2020年同期下降
20.5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610.22万元,同比下降13.78%。2021年第二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175.65万元,虽然受一季度拖累公司第二季度的营业收入仍然较2020年同期的11,676.31万元下降12.85%,但同比降幅较一季度的20.56%已经明显收窄,且营业收入相比一季度呈现上升态势,环比增幅达到7.19%,同时,2021年第二季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807.17万元,环比亦有所上升,达到12.23%。因此,虽然2021年上半年公司业绩有所下降,但第二季度相比第一季度下降幅度已经明显收窄,业绩逐步进入回升通道。
3、2021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
由于2021年上半年公司收入下滑达到16.75%,且2021年三季度疫情仍有反复态势,因此预计2021年1-9月公司收入仍然将受2021年上半年的拖累及疫情反复的影响而有所下降。公司合理预计2021年1-9月营业收入为30,733.68万元至31,883.68万元,同比下降16.61%至13.49%;谨慎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为5,053.18万元至5,373.56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16.65%至-11.37%;谨慎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451.82万元至4,772.19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16.15%至-10.12%,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1-9月 | 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 | 30,733.68至31,883.68 | 36,855.43 | -16.61%至-13.4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5,053.18至5,373.56 | 6,062.80 | -16.65%至-11.3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4,451.82至4,772.19 | 5,309.54 | -16.15%至-10.12% |
预计2021年全年国民经济仍然稳步发展,公司下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报告期内及2021年上半年,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息保障倍数和每股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等主要财务指标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预计2021年全年上述指标亦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综上所述,公司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021年上半年,因疫情反复导致春节期间返乡人流有所减少,公司收入有所下降,但仍然达到19,668.69万元,同时扣非归母净利润仍然达到3,123.45万元,下降幅度仅为6.52%,同时预计2021年1-9月公司收入的下降幅度将较2021年上半年进一步收窄,公司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仍处于正常状态。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发行股数: | 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22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现有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
每股发行价: | 17.20元/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为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要求或认可的其他方式 |
发行市盈率: | 22.99倍(每股收益按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0.75元(按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7.00元(按2020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9.27元(按2020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发行市净率: | 1.8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发行方式: |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为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
发行对象: |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 38,184.00万元 |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 35,732.69万元 |
发行费用概算: |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451.31万元,其中:(1)保荐及承销费用:1,440.91万元;(2)审计及验资费用:355.85万元;(3)律师费用:146.23万元;(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71.70万元;(5)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36.63万元。(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费用,总额与明细项目加总之和的差异系尾差因素造成) |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通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仲明、赵先民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及任职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一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5、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属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王芳、仲小雯、仲平、陆惠东、陆治、苏金元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亲属任职期间内及任职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亲属离职后一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5、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发行人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383号”文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2、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8,875.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220.00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1%;
4、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任何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本保荐机构保证: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 工作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通过《保荐及承销协议》约定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
7、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保荐人工作人员或保荐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 |
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应全力支持、配合保荐人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人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及时、全面提供保荐人开展保荐工作、发表独立意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确保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尽力协助保荐人进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应督促所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协助保荐人做好保荐工作;保荐人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
(四)其他安排 | 无 |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 | 李建、栾培强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5层 |
电话 | 010-6083 3479 |
传真 | 010-6083 3083 |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建 | 栾培强 |
张佑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