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确保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1、《关于对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
第3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0年3月19日出具了《关于对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36号),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2月20日,投资者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向你公司提问“请问贵公司在抗击疫情期间一共生产了多少台口罩机,获得了多少省内订单,还有没有其他省外的订单,这对贵公司一季度业绩有多大的提升空间?”你公司于当日回复称,“目前控股子公司正在全力生产制造订单合同”,“该业务的拓展,将对子公司的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公司于3月9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称,截至回复日,公司口罩机在手订单共计114套,已销售25套,已确认的销售收入占2019年度预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82%,尚未对
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你公司2月20日回复投资者咨询时未完整、准确地说明是否接到相关订单及对公司一季度业绩的具体影响。你公司上市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关于对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20】
278号)
2020年3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20】278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近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公司研发、生产、销售全自动口罩生产设备相关问题时,没有及时披露相关订单的签署情况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实际情况。你公司在回复投资者咨询时相关风险提示不够充分。你公司应重视上述问题,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3、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监管函及监管关注函后,及时总结教训,组织公司全体董监高及实控人进行了证券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制度培训,明确了对外披露重大信息及敏感信息的流程,确保后续完善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妥善的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问题,杜绝类似情况的出现。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其他情况。
特此公告。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