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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1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前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总会计师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报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回避事宜、决策权限、表决程序、议案材料的充分性、完备性以及提交及时性,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报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年报期间有关情况交流、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并负责向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汇报。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中就本年度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并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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