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公平、合理,具备较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协议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何对燕 ) ( 唐建新 )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朱 晔 ) ( 危怀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