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转让杭州祥和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有利于公司专注现有业务,同时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提升整体效益。本次交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2021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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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梦晖
沈梦晖 | 胡小明 | 吴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