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精
选层挂牌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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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10 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项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证券部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委员会觉得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