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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5: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9

公告编号:2021-036证券代码:400023 证券简称:南洋5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年6月11日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1月6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尤小嵘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振、北京天池君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海南蕉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作风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思颖、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争晖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苏竑、李绮文、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姓名或名称:唐广敏

公告编号:2021-036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洋浦大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作浚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莫兰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王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被告同样应对被告洋浦大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蕉叶资产公司答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对于复利的计算没有明确具体,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中是没有包含逾期要支付复利的,所以答辩人认为不应该要计算复利。二、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贷款期内被答辩人租用了答辩人的抵押房产,并要求答辩人承诺将应付的租金直接就转入答辩人的贷款户用于还贷,但被答辩人曾经有逾期向贷款户支付租金的行为,导致多产生的利息,不应由海南蕉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转账记录由被答辩人保存,答辩人现在还无法核对清楚。三、本案所涉贷款期限较长,希望能够与被答辩人进行调解,逐步的解封抵押的房产,以方便能够让我们能够利用这些房产融资清偿本案债务。基于对被答辩人系金融机构的信赖,对其主张的欠款本金和罚息没有异议。被告南洋航运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与唐广敏、蕉叶资产公司、洋浦大唐公司、王景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唐广敏向光大银行海口分行借款1000万元,蕉叶资产公司、洋浦大唐公司、王景为连带责任人,蕉叶资产公司还用其产权证号为HK052942、HK052937、HK052940的房产作抵押。届时蕉叶资产公司的股东为海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并非答辩人,而目前蕉叶资产公司的股东为海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及张喜宣,并非答辩人。因此,蕉叶资产公司为唐广敏的《个人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抵押时以及在本案开庭时,答辩人均不是蕉叶资产公司的股东,不应为蕉叶资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答辩人作为上市公司,其一直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度审计并披露包括公司财务在内的重要信息,是一家财产独立的公司,与蕉叶资产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无需为蕉叶资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所涉欠款由个人担保、不动产担保等担保形式存在,且欠款主体目前仍正常经营,被答辩人应向相关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不应滥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无故将答辩人牵扯其中,否则损害答辩人的利益。综上,答辩人无需为蕉叶资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唐广敏、王景、大唐投资公司、洋浦大唐公司未作答辩。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9月16日作出的(2021)琼0108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唐广敏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767604.3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21年1月5日的利息为331838.81元、罚息为2763.32元、复利为1383.79元,以上共计335985.92元。自2021年1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225%计付罚息;对尚未支付的借期内利息,按年利率9.9225%计收复利)。.

2、被告唐广敏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37918元。

3、被告王景、海南蕉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洋浦大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广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洋浦大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对被告海南蕉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裙房第二层2号(产权证号:HK052942号)、3号(产权证号:HK052937号)、第三层4号(产权证号:HK052940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6、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无需采取措施。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1)琼0108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0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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