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1076 证券简称:新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4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8 月 17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8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2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5,241,526.19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4,758,473.81 元。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9月 27 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15-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厂支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元)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注】 | 32050159533600002587 | 年产 8000 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研发中心 等 | 276,132,075.47 |
年产 8000 吨芳 |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迈皋桥支行 | 512907138010234 | 香酮及其配套 项目、研发中心 | 100,001,666.67 |
等 | ||||
年产 8000 吨芳 | ||||
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大厂支行 | 93070078801700000487 | 香酮及其配套 项目、研发中心 | 200,000,000.00 |
等 | ||||
合计 | - | 57,6133,742.14 |
注:1、该专户监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余额因产生利息收入 1666.67 元而变化。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厂支行(上述三家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8000 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研发中心等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春芳、卢戈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9、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