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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解百: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9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13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参加监事4人,实际参加监事4人。经监事推举,会议由监事徐海明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全面审阅《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后,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及《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全面审阅《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后,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旨在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规范运行,考核管理办法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全面审阅《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后,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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