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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中:同益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8

股票简称:同益中 股票代码:688722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TONGYIZHONG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6号901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中”、“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的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

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流通股数量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43,045,89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9.1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及股价下跌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4.51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9.5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3.3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6.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7.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截至2021年9月2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纤维制造业(C28)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9.16倍。虽然本次发行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2018年-2020年,下同),公司认为可能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进行了分析并披露。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

(一)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公司专注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但不排除国内外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率先在上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从而推出更先进、更具有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若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未能持续创新迭代等状况,将可能影响本公司产品和技术的竞争力。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鉴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属于关键战略材料,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国际上的主要参与者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源进行相关产品的开发,我国目前也存在一批企业正在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研发和生产。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统计数据及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出具的说明,2020年全球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总产能约达6.56万吨,其中行业内主要企业荷兰帝斯曼的产能为17,400吨,江苏九九久的产能为10,000吨,而公司2020年产能为2,150吨,与同行业企业在产能规模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公司“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

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一期)”及募投项目“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建成后,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能将达到5,560吨/年,但随着近年来全球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需求量持续增长,将可能吸引行业内的主要企业继续扩充产能,行业竞争将日益激烈。若公司不能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持续把握客户需求,进一步增强研发实力,将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国际行业巨头凭借自身的底蕴积累,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市场份额相对较高,可能针对行业内的参与者采取更激进的竞争策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国际行业巨头可能会对公司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竞争措施,公司可能会面临国际行业巨头更大的竞争压力。

(三)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71.21%、68.85%和68.47%,占比较高。境外市场是公司销售的重点,未来如果境外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或发生国际关系紧张等无法预知因素,将可能影响公司产品的正常出口销售,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市场空间有限的风险

目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内销应用场景仍处于持续培育过程中,报告期内,公司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以外销为主。未来,若因内销应用场景不足、外销面临严格管制,以及外销终端地区受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将可能导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市场空间有限的风险。

(五)研发投入金额及占比较低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1,095.92万元、1,302.72万元和1,937.1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75%、4.32%和6.85%,研发投入及占比相对较低。发行人未来若不能在生产工艺、产品性能以及产品种类上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则可能影响公司产品和技术的竞争力。

(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风险

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在全球大规模地快速蔓延,各国政府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隔离防疫措施,造成人员、货物的流动受限,公司生产、销售、物流运输等环节在短期内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导致终端市场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需求减少,叠加安全防护产品、缆绳等生产企业大面积停工,从而造成公司2020年产品的境外销售量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现阶段中国疫情防控取得了明显成效,新冠疫情对公司境内生产、销售和物流运输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正在消除,但公司产品主要出口海外,目前海外疫情形势仍然严峻,世界主要国家均已对人员进出过境以及境内活动作出一定限制,导致全球范围内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链及终端市场需求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若未来全球新冠疫情的发展失控或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效抑制,将对全球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链造成进一步冲击,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可能出现因需求萎缩而不达预期的风险。

(七)主要客户变动风险

2018年、2019年,公司的第一大客户均为F.M.S.ENTERPRISES MIGUNLTD。受公司业务拓展情况及客户自身经营情况的影响,2020年,公司向F.M.S.ENTERPRISES MIGUN LTD的销售额下降较为明显,公司第一大客户发生变动。虽然通常情况下主要客户能够与公司持续发生交易,但未来若部分客户战略调整或自身经营需求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无法维持、发展与现有客户的合作关系,则公司将面临客户重大变动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2020年经营业绩同比下滑的风险

公司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延迟复工、订单延迟、境外订单减少和人民币升值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相比去年同期下降,变动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变动
营业收入28,293.7030,134.32-6.11%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5,692.084,661.2722.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3,893.674,075.62-4.4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2822号文,同意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11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22,466.67万股(每股面值1.00元),证券简称“同益中”,证券代码“688722”;其中43,045,892股股票将于2021年10月19日起上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上市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

(三)股票简称:“同益中”,扩位简称:“同益中新材料”

(四)股票代码:68872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24,666,7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6,166,7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3,045,892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1,620,808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1,233,340股,其中,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获配股票数量为2,808,335股;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投资”)获配股票数量为2,808,335股;华泰同益中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数量为5,616,67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前述配售对象账户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未被抽中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账户获配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限售账户摇号将按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配号,每一个配售对象获配一个编号。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承诺限售6个月的账户数量为512个,所持股份数量为1,887,468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00%,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20%。

战略配售部分,联席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和安信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华泰同益中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华泰创新、安信投资和华泰同益中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发行人选择如下具体上市标准: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4.51元/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为224,666,700股,上市时公司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公司2019年、2020年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661.27万元和5,692.0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075.62万元和3,893.6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因此,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ONGYIZHONG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16,8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兴良
成立日期:1999年2月10日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6号901厂房
邮编:101102
联系电话:010-56710336
传真:010-56710322
互联网网址:www.bjtyz.com
电子信箱:tyz@bjtyz.com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部门:证券部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苏敏
咨询电话:010-56710332
经营范围:特种纤维、工程塑料、复合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投资咨询;设计、开发、生产防弹衣、防弹头盔、防弹插板、防弹盾牌、防弹装甲板、防割服、防刺服(限在外埠从事生产活动);销售自行开发的防弹材料、防刺材料、防割材料、防弹制品、防弹衣、防弹头盔、防弹插板、防弹盾牌、防弹装甲板、防割服、防刺服、服装鞋帽、背囊箱包、陶瓷及陶瓷制品、安全技术防范器材、道路交通安全器材、防爆排爆器材、保安器材、安检器材、消防器材、电子产品、办公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自有工业用房出租;生产特种纤维、工程塑料、复合材料。(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国投贸易直接持有同益中49.82%的股份,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荥盛间接持有公司1.18%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51.0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国投集团通过持有国投贸易100%的股份间接控制公司

51.00%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5年4月14日
注册资本3,380,000万元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6国际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涛
股东构成及控股情况国务院国资委持股90%、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10%
公司名称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4年9月27日
注册资本206,000万元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吴世勇
股东构成及控股情况国投集团持有其100%股权
经营范围销售食品;粮食的收购;进出口业务;饲料、初级农产品、棉花、羊毛、麻、丝、合成及化学纤维、纺织品、服装、日用品、石化制品(成品油除外)、钢材、有色金属、建筑材料、木材、化轻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机械设备及零部件、五金交电、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的销售、仓储和运输;自有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文化交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期间
黄兴良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陈艳华董事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吉林娜董事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宋全峰董事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冀飞董事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张绍坤董事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孙蔓莉独立董事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米良独立董事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来侃独立董事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期间
邢海星监事会 主席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蔡颖职工代表 监事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王望监事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期间
黄兴良总经理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谢云翔副总经理、 总法律顾问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赵鹏副总经理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刘清华副总经理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余燕飞副总经理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林凤崎副总经理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苏敏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2021年7月5日-2024年7月4日
序号姓名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1赵鹏副总经理
2刘清华副总经理
3林凤崎副总经理
4陈振坤复材研究所所长
5葛兆刚纤维研究所副所长
6冯向阳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在公司任职情况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备注限售期
黄兴良董事长、总经理75.870.34%直接持股12个月
27.160.12%通过同益中(新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36个月
66.050.29%通过华泰同益中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股12个月
谢云翔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57.360.26%直接持股12个月
20.550.09%通过同益中(新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36个月
49.540.22%通过华泰同益中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股12个月
刘清华副总经理51.900.23%直接持股12个月
18.580.08%通过同益中(新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36个月
49.540.22%通过华泰同益中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股12个月
林凤崎副总经理47.800.21%直接持股12个月
17.110.08%通过同益中(新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36个月
49.540.22%通过华泰同益中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股12个月
余燕飞副总经理47.800.21%直接持股12个月
17.110.08%通过同益中(新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36个月
49.540.22%通过华泰同益中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股12个月
苏敏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38.240.17%直接持股12个月
13.700.06%通过同益中(新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36个月
股东名称在公司任职情况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备注限售期
49.540.22%通过华泰同益中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股12个月
赵鹏副总经理28.680.13%直接持股12个月
10.260.05%通过同益中(新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36个月
49.540.22%通过华泰同益中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股12个月
陈振坤复材研究所所长20.420.09%直接持股12个月
7.320.03%通过同益中(新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36个月
葛兆刚纤维研究所副所长16.000.07%直接持股12个月
5.740.03%通过同益中(新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36个月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同益中(新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直接持有公司2,370,000股股份,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同时同益中(新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出具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约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同益中(新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同益中(新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3日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注册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396号101
执行事务合伙人谢云翔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股东在公司任职情况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
1黄兴良董事长、总经理有限合伙人11.46%
2谢云翔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普通合伙人8.67%
3刘清华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7.84%
4林凤崎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7.22%
5余燕飞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7.22%
6苏敏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有限合伙人5.78%
7赵鹏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4.33%
8孙其永研发工程师有限合伙人4.33%
9刘金良研发工程师有限合伙人4.33%
10申志冲设备部经理、安监科科长有限合伙人4.33%
11李永富工程师有限合伙人4.33%
12张艳芳市场部副经理有限合伙人4.33%
13丁立军工程师有限合伙人4.33%
14李强工程师有限合伙人3.48%
序号股东在公司任职情况合伙人类型出资比例
15陈振坤复材研究所所长有限合伙人3.09%
16葛兆刚纤维研究所副所长有限合伙人2.42%
17谢明权通州分公司生产回收主管有限合伙人2.31%
18吴忠工程师有限合伙人2.12%
19张志强工程师有限合伙人1.74%
20魏广恒复材部经理有限合伙人1.73%
21宫同军新泰分公司生产回收主管有限合伙人1.16%
22田红通州分公司车间主管有限合伙人0.76%
23马艳霞通州分公司车间主管有限合伙人0.76%
24姬万滨工程师有限合伙人0.58%
25董敬芳生产车间主管有限合伙人0.45%
26蓝雁新泰分公司生产部副总监有限合伙人0.30%
27苏健工程师有限合伙人0.30%
28廖代均工程师有限合伙人0.30%
合计-100.00%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国投贸易83,940,00049.82%83,940,00037.36%36个月
2国家产业投资基金37,770,00022.42%37,770,00016.81%限售期至2022.12.18
3融发基金8,220,0004.88%8,220,0003.66%限售期至2022.12.18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4上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8,220,0004.88%8,220,0003.66%限售期至2022.12.18
5中启洞鉴7,360,0004.37%7,360,0003.28%限售期至2022.12.18
6晋财盛合5,060,0003.00%5,060,0002.25%限售期至2022.12.18
7金融街资本5,060,0003.00%5,060,0002.25%限售期至2022.12.18
8同益中(新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70,0001.41%2,370,0001.05%36个月
9上海荥盛2,000,0001.18%2,000,0000.89%36个月
10黄兴良758,7000.45%758,7000.34%12个月
11谢云翔573,6000.34%573,6000.26%12个月
12刘清华519,0000.31%519,0000.23%12个月
13林凤崎478,0000.28%478,0000.21%12个月
14余燕飞478,0000.28%478,0000.21%12个月
15苏敏382,4000.23%382,4000.17%12个月
16赵鹏286,8000.17%286,8000.13%12个月
17孙其永286,8000.17%286,8000.13%12个月
18刘金良286,8000.17%286,8000.13%12个月
19申志冲286,8000.17%286,8000.13%12个月
20李永富286,8000.17%286,8000.13%12个月
21张艳芳286,8000.17%286,8000.13%12个月
22赵桂亮286,8000.17%286,8000.13%12个月
23丁立军286,8000.17%286,8000.13%12个月
24徐喜成286,5000.17%286,5000.13%12个月
25李强230,0000.14%230,0000.10%12个月
26陈振坤204,2000.12%204,2000.09%12个月
27丁大为200,0000.12%200,0000.09%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28葛兆刚160,0000.10%160,0000.07%12个月
29谢明权152,9000.09%152,9000.07%12个月
30郭建茹152,9000.09%152,9000.07%12个月
31窦英武152,9000.09%152,9000.07%12个月
32吴忠140,0000.09%140,0000.06%12个月
33葛恩烨133,8000.08%133,8000.06%12个月
34张志强115,0000.07%115,0000.05%12个月
35魏广恒114,7000.07%114,7000.05%12个月
36刘杰114,7000.07%114,7000.05%12个月
37安勇100,0000.06%100,0000.04%12个月
38宫同军76,4000.05%76,4000.03%12个月
39张新乐70,0000.04%70,0000.03%12个月
40田红50,0000.03%50,0000.02%12个月
41马艳霞50,0000.03%50,0000.02%12个月
42孙刚40,0000.02%40,0000.02%12个月
43汤春江38,2000.02%38,2000.02%12个月
44黄姝睿38,2000.02%38,2000.02%12个月
45张雪双38,2000.02%38,2000.02%12个月
46李玉美38,2000.02%38,2000.02%12个月
47姬万滨38,0000.02%38,0000.02%12个月
48潘超38,0000.02%38,0000.02%12个月
49唐丽34,0000.02%34,0000.02%12个月
50董敬芳30,0000.02%30,0000.01%12个月
51廖莹婷30,0000.02%30,0000.01%12个月
52蓝雁20,0000.01%20,0000.01%12个月
53苏健20,0000.01%20,0000.01%12个月
54李国民20,0000.01%20,0000.01%12个月
55廖代均20,0000.01%20,0000.01%12个月
56魏宁20,0000.01%20,0000.01%12个月
57翟瑞太20,0000.01%20,0000.01%12个月
58石晶亮19,1000.01%19,1000.01%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59段志刚10,0000.01%10,0000.01%12个月
60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808,3351.25%24个月
61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2,808,3351.25%24个月
62华泰同益中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616,6702.50%12个月
63网下限售股份--1,887,4680.84%6个月
小计168,500,000100.00%181,620,80880.84%-
二、无限售流通股
64社会公众股--43,045,89219.16%-
小计--43,045,89219.16%-
合计168,500,000100.00%224,666,700100.00%-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国投贸易83,940,00037.36%36个月
2国家产业投资基金37,770,00016.81%限售期至2022.12.18
3融发基金8,220,0003.66%限售期至2022.12.18
4上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8,220,0003.66%限售期至2022.12.18
5中启洞鉴7,360,0003.28%限售期至2022.12.18
6华泰同益中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5,616,6702.50%12个月
7晋财盛合5,060,0002.25%限售期至2022.12.18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8金融街资本5,060,0002.25%限售期至2022.12.18
9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808,3351.25%24个月
10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2,808,3351.25%24个月
合计166,863,34074.27%-

(二)联席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安信投资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安信投资。

2、跟投数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安信投资跟投比例为本次发行数量的5%,跟投数量为2,808,335股,认购金额为12,665,590.85元。

3、限售期限

安信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同益中高管和核心员工通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同益中家园1号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为25,331,181.70元,新股配售经纪佣金126,655.91元,获配售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5,616,670股。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华泰同益中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7月12日

备案日期:2021年7月16日

备案编码:SQZ985

募集资金规模:3,4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2、参与人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参与比例实际缴款金额(万元)性质
1黄兴良董事长、总经理11.76%400公司高管
2谢云翔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8.82%300公司高管
3赵鹏副总经理8.82%300公司高管
4刘清华副总经理8.82%300公司高管
5林凤崎副总经理8.82%300公司高管
6余燕飞副总经理8.82%300公司高管
7苏敏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8.82%300公司高管
8申志冲设备部经理、安监科科长4.41%150核心员工
9陈振坤复材研究所所长4.41%150核心员工
10魏广恒复材部经理4.41%150核心员工
11蔡颖综合部经理4.41%150核心员工
12赵桂亮企管部经理4.41%150核心员工
13葛兆刚纤维研究所副所长4.41%150核心员工
14蓝雁新泰分公司生产部副总监4.41%150核心员工
15李国民销售部副经理4.41%150核心员工
合计100.00%3,400

5、限售期限

华泰同益中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56,166,7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为4.51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市盈率

发行市盈率为26.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07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17元/股。(根据2020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21元/股。(根据2020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331.1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2,487.72万元。

2021年10月12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 4112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10月12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24,666,700.00元,累计实收股本人民币224,666,700.00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为2,843.46万元,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1,980.98
审计及验资费250.00
律师费94.3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44.3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518.14
合计2,843.46

上有效申购数量为66,388,457,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924.96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7,973,5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707323%,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7,949,578股,放弃认购数量23,922股。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6,959,86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6,958,051股,放弃认购数量1,809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5,731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以及2020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1365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1年1-6月主要经营数据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披露。其中,公司2021年1-6月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 39120号)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跟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9550880065270400198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9550880065270400378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9550880065270400468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安信证券认为同益中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安信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 真:010-56839400

保荐代表人:顾翀翔、岳阳

项目协办人:王卓

项目组其他成员:黄梦丹、田琦艺、苏起湘、刘凡、何楠奇、李世静、蒲贵洋

(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联系电话:010-83321135传 真:010-83321155保荐代表人:温桂生、杨栋项目协办人:吴杏辉项目组其他成员:邓菁、胡明星、刘芯蕊、曹永林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顾翀翔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CPA非执业会员,资产评估师,经济学硕士。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主持或参与了天合光能、孚能科技科创板IPO,海辰药业、高伟达、光一科技IPO,天下秀、天山铝业、高伟达、奥特佳、清新环境、润欣科技、冀东水泥非公开发行,浙富控股、齐翔腾达、联建光电、京蓝科技、佳讯飞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融钰集团、金一文化、扬子新材、桐君阁、黑牛食品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格力电器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海尔集团对海尔智家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潍柴动力、齐翔腾达上市公司分拆上市,中国人寿战略入股万达信息等项目。岳阳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裁,保荐代表人,CPA非执业会员,工学学士、工学硕士。曾负责和参与了光威复材创业板IPO项目,迈瑞医疗创业板IPO项目,天合光能科创板IPO项目,孚能科技科创板IPO项目,奥特佳非公开发行项目,中钢国际可转债项目,以及中国忠旺、太阳能、蒙草生态、黑牛食品、佳讯飞鸿、中持股份等重组项目。温桂生先生:安信证券北京投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工商管理学硕士。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中国人保集团、冠石科技、湘煤集团、内蒙森工、郑州燃气、九华山庄、科士达、侏罗纪软件、云南铜业等多家企业的改制、上市或再融资业务,曾负责过雄震集团、河北华玉、中国服装等多家发行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杨栋先生:安信证券北京投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曾

先后主持或参与中国人保集团、冠石科技、拓斯达、益生股份、江西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国投中谷期货等多家项目的改制、资产重组和IPO等业务。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国投贸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荥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企业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企业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若以上承诺内容未被遵守,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企业未积极承担上述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或受本企业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企业承担完毕全部赔偿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国投集团承诺

(1)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①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②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③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企业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④本公司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2)关于公司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本公司拟长期特有公司股票。对于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③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④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3、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承诺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承诺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如本承诺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承诺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如本承诺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本承诺人承诺,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将同时遵守公司《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

(5)如本承诺人为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8)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承诺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9)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

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则相关股票买卖收益归公司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11)本承诺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

(12)本承诺人已作出的承诺,不因本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主要股东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承诺

(1)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单位取得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9年12月1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5、主要股东融发基金承诺

(1)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单位取得该部分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19年12月1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委托本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的情况除外)前述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6、主要股东上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承诺

(1)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单位取得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9年12月1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7、主要股东中启洞鉴承诺

(1)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单位取得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9年12月1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8、主要股东晋财盛合承诺

(1)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单位取得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9年12月1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9、主要股东金融街资本承诺

(1)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单位取得公司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9年12月1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10、主要股东同益中(新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单位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11、非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其股份锁定将同时遵守公司《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取得股份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所取得的股份)。

(3)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

1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荥盛、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出具主体主要内容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荥盛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企业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企业将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企业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6、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1、对于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单位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单位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单位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将按照届时有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责任。
持股董事、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
出具主体主要内容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自公司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公司、并同意归公司所有。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第一顺位为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6)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

份事宜。

(2)第二顺位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1)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不会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3)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控股股东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③控股股东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

(3)第三顺位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税前,下同)的20%;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

4)若公司上市后3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相关约束措施

(1)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如有)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已就稳定股价以及欺诈发行上市事项出具股份回购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就稳定股价以及欺诈发行事项出具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本节“四、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四)对欺诈发行的股份购回承诺”及“(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部分的相关内容。

(四)对欺诈发行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采用的方式为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方式,购回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若本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企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欺诈发行的股份进行购回相关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本企业停止领取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和稀释后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在后续运营中,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1)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改善和优化公司的技术研发体系,积极研发新产品,稳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品牌形象,同时积极开拓市场,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将依托研发团队和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和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模式一致,是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加强和提升,有利

于公司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本次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3)建立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股东的回报措施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公司依照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制订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分配条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已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计划,将按照上述规定和计划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实现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国投贸易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本企业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

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4)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关于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其他监管规定,且本企业上述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企业承诺将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5)本企业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企业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7)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企业不再是同益中的控股股东;

(2)同益中的股票终止上市;(3)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国投集团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关于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本企业上述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企业承诺将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企业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补偿。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4)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企业不再是同益中的实际控制人;2)同益中的股票终止上市;3)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详见招股说明书本节之“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及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部分的相关内容。

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

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公司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董事长将代表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消除因公司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原承诺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承诺,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本企业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事实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企业有过错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企业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但能证明本企业没有过错的除外。

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公司提出消除因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原承诺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承诺。本企业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享有的现金分红(如有)作为履约担保。若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企业将不转让所持公司的股份,直至按上述承诺,督促公司、自身实施完毕相关购回或赔偿措施时为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企业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定、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事实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企业有过错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时做出此项承诺的,本企业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事项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但能证明本企业没有过错的除外。本企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人将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人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

若本人未积极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暂缓发放本人在公司的薪酬(如有),有权暂缓发放本人或受本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5、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华泰联合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安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安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安信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承诺:观韬中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观韬中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观韬中茂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申报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天职国际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天职国际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天职国际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国投贸易、实际控制人国投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之“(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部分的相关内容。

2、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害发行人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国投贸易、实际控制人国投集团,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部分的相关内容。

3、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①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当年的奖金、津贴;

②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③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4、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赔偿:

①将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若本企业在未完全履行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企业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承诺函自同益中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企业不再是同益中的控股股东;

(2)同益中的股票终止上市;(3)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5、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上海荥盛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赔偿:

①将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若本企业在未完全履行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企业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承诺函自同益中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企业不再是同益中的股东;(2)同益中的股票终止上市;(3)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但能证明本企业没有过错的除外。

(2)如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承诺函自同益中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企业不再是同益中的实际控制人;

(2)同益中的股票终止上市;(3)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7、发行人其他5%以上主要股东国家产业投资基金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单位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4)若因本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本单位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5)如本单位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6)在本单位完全消除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直接导致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单位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8、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9、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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