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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港:独立董事对关于合资成立深汕港口运营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6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合资成立深汕港口运营公司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本公司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黄胜蓝先生、宋萍萍女士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向公司询问了该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独立董事认为:小漠港一期工程是深汕合作区重点工程,是促进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吸引产业投资的重要基础。本次公司与盐田港深汕公司设立合资公司,能避免潜在港口同业竞争,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与盐田港深汕公司拟签署的《小漠港一期合资经营合同》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能避免潜在港口同业竞争,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若山、黄胜蓝、宋萍萍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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