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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财务顾问主办人林焕伟、林焕荣、许戈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8号
公告日期:2021-10-1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78号
关于对财务顾问主办人林焕伟、林焕荣、
许戈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焕伟、林焕荣、许戈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2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粤证检查通字190054号),对你们主办的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收购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项目财务顾问工作进行核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倍泰健康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一是倍泰健康在2014年、2015年以及2016年1-7月期间内,财务数据显示经营性现金流量与净利润偏离明显,存在严重不匹配的情况。但你们未关注该事项,也未进一步进行核查。二是倍泰健康在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以及2016年7月,均存在会计期末收入大幅增长的情况。但是你们未关注到会计期末销售收入异常增长,也未进一步核实相关收入确认凭证,判断是否存在虚增收入的情况。三是对销售合同及相关单据抽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对部分大额销售收入确认时,仅核对收入确认凭证和发票,未按照你们所在机构制定的尽职调查制度的要求,核对销售合同、出库单、运输单以及交易对方签收记录等资料。
二、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核查不充分。一是你们通过访谈方某林知悉倍泰健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形成原因为资金拆借,但未取得资金拆借合同等资料,不清楚拆借的具体金额、利率、期限以及用途等情况,未充分核查相应款项形成的原因以及合理性。二是你们对倍泰健康实控人方某林及其配偶李某的个人银行流水核查不到位,未充分核查方某林、李某与王某萍等多名倍泰健康员工发生的大额资金往来的具体原因、用途、流向以及风险。
三、对倍泰健康销售毛利率核查不充分。对于倍泰健康产品销售毛利率发生变动较大的情况,你们仅从产品结构方面核查销售毛利率变动的原因,未按照你们所在机构制定的尽职调查制度的要求收集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等资料进行分析核查。
四、对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对倍泰健康2014年、2015年以及2016年1-7月期间前五大客户的走访程序中,仅访谈了四家客户,对剩余多家主要客户均未进行访谈。
五、对倍泰健康应收账款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未按照你们所在机构制定的尽职调查制度的要求,取得主要客户以及账款逾期客户名单等资料,并进一步收集大额应收账款形成原因、账款逾期客户状况、催款情况以及还款计划等资料。
六、未关注倍泰健康印章管理薄弱情况。2016年8月至9月期间内,倍泰健康、李某为清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与多家公司签订了《代付款委托协议》,并加盖了倍泰健康的印章。但你们制作的核查底稿收集的倍泰健康2016年度《用章申请单》并未有相应的用印记录,未关注到倍泰健康内控薄弱的问题。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要求。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焕伟、林焕荣、许戈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9月26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机构部,法律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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