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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1-08-09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8610)85262826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bj.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1]074 号
致: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宁波圣
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
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1年8月6日上午9点在
宁波市江北区康庄南路515号公司305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宁恩先生
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
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均为 2011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20,000,2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60,000,000 股的 75%。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应到 8 名,实到 7 名)、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1、审议《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崔洪艺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及副董事长的议案》
    3、审议《关于选举杨青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上述第 1 项议案已由 2011 年 7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已依法公告;第 2 项及第 3 项议案已由 2011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依法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
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不涉及
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表决结束
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按《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
   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付    洋                  经办律师: 李包产
                                                  李   晶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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