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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14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减持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5月27日、6月1日,你公司作为持有苏宁易购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苏宁易购股票1950万股,占苏宁易购总股本的0.21%。你公司在知悉平仓风险后,未按照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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