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与关联方成立珠海港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优化现有资源配置,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参与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工作需要,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1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李 涛 陈 凯 郭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