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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厦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5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0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0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沙秀路99号亚厦中心A座1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丁泽成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1年10月11日

7、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为1,339,996,498股,其中公司回购股份33,014,235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06,982,263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合计持有股份764,252,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746%。关联股东孙华丰在审议议案一和议案二时回避表决,共持有3,937股。扣除关联股东所持有股份,本次参加议案一和议案二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64,249,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74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5,826,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299%。

关联股东孙华丰在审议议案一和议案二时回避表决,共持有3,937股,现场出席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5,822,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29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426,623股,在审议议案一和议案二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892,236股,在审议议案一和议案二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0,192,8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4693%;反对4,056,2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5307%;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9,836,0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4735%;反对4,056,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2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0,192,8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4693%;反对4,056,2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5307%;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9,836,0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4735%;反对4,056,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2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一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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