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孙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翰晟”)就与万向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诉讼一”),及舟山翰晟与传化集团有限公司、传化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诉讼二”),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民终262号、(2021)浙民终170号民事裁定,舟山翰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并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最高法民申6942号、(2021)最高法民申6943号《受理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2月4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二、 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诉讼一: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永跃大厦17楼(自贸试验区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向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西路99号15、16层
2、请求事项
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并提审,提审后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民终262号民事裁定书、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9民初132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
诉讼二: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永跃大厦17楼(自贸试验区内)
被申请人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传化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村
被申请人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传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萧山宁围街道
2、请求事项
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并提审,提审后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民终170号民事裁定书、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9民初133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舟山翰晟已将上述诉讼案件所涉及的预付款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故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受理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6942号;
2、《受理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6943号。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