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1-106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2021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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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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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欧菲光”)A 股
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不超过 26,600.0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26,226.34 万股的 8.15%,其中首次授权
25,370.60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26,226.34 万股的 7.78%;
预留 1,229.40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26,226.34 万股的
0.38%,预留部分占股票期权拟授权总额的 4.6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36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76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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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权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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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权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
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
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四、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后续管理,董事会对本计划
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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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股票期权所涉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权与行权条件 ........................................................................................... 16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9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21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3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6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7
第十四章 附则...............................................................................................................................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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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欧菲光、本公司、公司、
指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授权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
股票期权 指
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权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全部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行权条件 指
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 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
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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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
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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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可以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就本激励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意见;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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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761 人,包括:
(一)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权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
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预留授权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授权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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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票期权所涉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二、拟授权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6,6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26,226.34 万股的 8.15%,其中首次授权 25,370.60 万股,
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26,226.34 万股的 7.78%;预留 1,229.40 万
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26,226.34 万股的 0.38%,预留部分占
股票期权拟授权总额的 4.62%。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
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权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次授权股票 占公司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期权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赵伟 董事长、总经理 500.00 1.88% 0.15%
2 黄丽辉 董事、副总经理 150.00 0.56% 0.05%
3 关赛新 董事、副总经理 200.00 0.75% 0.06%
4 杨依明 副总经理 200.00 0.75% 0.06%
副总经理、董事会
5 郭瑞 200.00 0.75% 0.06%
秘书
6 曾兆豪 财务总监 200.00 0.75% 0.06%
7 李应平 副总经理 85.60 0.32% 0.03%
8 杨晓波 副总经理 100.00 0.38% 0.0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小计(8 人) 1,635.60 6.15%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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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次授权股票 占公司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期权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23,735.00 89.23% 7.28%
(2,753 人)
首次授权共计(2,761)人 25,370.60 95.38% 7.78%
预留部分 1,229.40 4.62% 0.38%
合计 26,600.00 100.00% 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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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
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
过 7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
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授权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应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权益的
授权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
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日起计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
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首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 14 个月、26 个月、
38 个月,预留授权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 14 个月、26 个月、38 个月。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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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首次授权/预留授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首次/预留授权股票期 自首次/预留授权日起1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权第一个行权期 权日起2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预留授权股票期 自首次/预留授权日起2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权第二个行权期 权日起3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预留授权股票期 自首次/预留授权日起3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权第三个行权期 权日起5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办理注
销。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
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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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股 8.36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
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8.36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首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方法
本次授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8.36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8.06 元。
三、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在每次授权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权
情况。预留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权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预留股票期权授权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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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权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权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权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权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权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权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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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三)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层面业绩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各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之一。授权的股票期权各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预留授权第一个行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权期
首次/预留授权第二个行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权期
首次/预留授权第三个行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权期
注 1: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注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
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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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分为“C(含 C)以上”与“D”两档。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
达到“C(含 C)以上”,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
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
规定,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
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
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
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上市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上市公司层面以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能
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
有效性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
低于 20%、40%、60%,上述营业收入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
为计算依据。
除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设定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
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效果,能
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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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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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
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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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
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
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权的 25,370.60 万份股票
期权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8.37 元/股(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假设为授
权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分别为:14 个月、26 个月、38 个月(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
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20.51%、22.60%、23.36%(分别采用深证综合指数最
近 14 个月、26 个月、38 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分期摊
销。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初向激励对象授权股票期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
求,本激励计划授权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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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权的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票期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数量(万份)
25,370.60 35,265.14 2,400.93 14,405.58 10,779.08 6,357.80 1,321.75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权日、授权日股价和授权数量有关
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 2:上述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各年度净
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另外,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
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虽
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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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
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
过本计划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
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
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
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权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权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
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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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期权的授权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 60 日内,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
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三)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
姓名、授权数量、授权日、缴款金额等内容。
(五)公司办理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
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权的
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
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
权益的授权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
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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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计划,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计
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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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
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的规定,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
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
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
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计划规定的其它有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合法合规。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股票期权
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四)激励对象因参与本计划获得的利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缴
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权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计划规定的其它有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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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授权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授权的股票期权不得授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董事会应当
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利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
因返还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其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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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
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
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上述原
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
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由公司注销;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
废失效,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股票期权
的人员,则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导致公司发生安全事故,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
接损失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
止行权,由公司注销;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由公司注销;其
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劳动关系
存续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个人绩效考核、劳动关系存续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且应在行权期限内行权
完毕,否则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由公司
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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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激励对象因身故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个人绩效考核及劳动关系存续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准
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
承人代为持有,且应在行权期限内行权完毕,否则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其未
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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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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