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53 号
费铮翔:
你作为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天科技”)的监事,于2021年10月8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366,150股,成交均价6.499元/股,成交金额2,379,608.85元。旗天科技拟于2021年10月29日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你卖出旗天科技股票时间发生在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内。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5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必须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股票。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