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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星: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部分问题回复暨部分问题再次延期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4

证券代码:300256 证券简称:*ST星星 公告编号:2021-0127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部分问题回复

暨部分问题再次延期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星科技”)于2021年8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5号)(以下简称“《半年报问询函》”)。公司收到《半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半年报问询函》所提及的问题进行逐项研究和落实。

鉴于《半年报问询函》涉及事项较多,核查工作量较大,且部分事项需相关中介机构发表意见,为做好回复工作,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14日、2021年9月23日及2021年9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9、2021-0102、2021-0107、2021-0113)及《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及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18)。

截至目前,公司完成了《半年报问询函》中的部分问题,剩余问题涉及事项尚在核查中,公司将在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后,一并进行回复,具体回复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争取尽快完成《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半年报问询函》第6、7、19、20、21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一、关于2020年年报财务数据差错更正情况

问题6. 请你公司说明对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信息保密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

回复: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执行情况

公司已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管理、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以及违规处罚与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在会计差错更正期间,公司严格限定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对知情人员进行了登记,并向知情人员通报了有关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此外,公司已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报备。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范围及买卖股票情况

1、自查范围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前述自然人核查对象的直系亲属。

2、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致公司的《确认函》中显示:相关知情人员在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披露前,均对知晓的内幕信息履行了保密义务,未透露、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相关知情人员及直系亲属未在知悉公司2020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信息前1个月至相关信息披露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也未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因此,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

二、关于2021年半年报情况

问题7. 半年报披露,你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均因你公司会计差错更正未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投弃权票;同时,其认为本次会计差错的更正数据会影响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数据的准确性,最终数据应以

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为准,故相关董事对《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投弃权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鉴于此,公司自身应当承担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的责任。

请你公司及相关独立董事:

(1)说明公司与独立董事就会计差错更正事宜和2021年半年报事项进行沟通的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反馈的具体意见。

(2)独立董事以审计机构尚未出具审计意见为由对会计差错更正和2021年半年报事项投弃权票,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则的规定,是否勤勉尽责。

(3)结合独立董事在对相关议案投弃权票和提出异议的同时却仍签署半年报书面确认意见的情况,核实相关独立董事是否无法保证半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独立董事的行为是否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6.1.5条的规定。

请独立董事就审议相关事项的情况提交书面说明。

回复:

一、说明公司与独立董事就会计差错更正事宜和2021年半年报事项进行沟通的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反馈的具体意见。

2021年8月9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方式向董监高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本次会议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随后,独立董事通过微信语音通话等与公司董秘进行了多次沟通,三位独立董事原本决定立即到公司现场了解情况,但因当时江浙一带疫情原因,独立董事俞毅及管云德无法前往公司现场,独立董事毛英莉于2021年8月13日到公司现场初步了解情况。鉴于公司此次会计差错更正数据影响重大,对公司及投资者影响巨大,独立董事短期在职责范围内无法判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应该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前期会计差错的数据进行审计认定,才能保护公司的权益,维护广大投资

者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了公司的会计差错更正行为,但对其前期会计差错的数据和对2021年的半年报数据的影响持保留意见。

2021年8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时,三位独立董事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2021年半年报事项投了弃权票。三位独立董事针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发表的独立意见为:鉴于公司此次会计差错更正未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的更正数据应以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为准。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程序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行为。

二、独立董事以审计机构尚未出具审计意见为由对会计差错更正和2021年半年报事项投弃权票,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则的规定,是否勤勉尽责。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三位独立董事对会计差错更正及2021年半年报事项投弃权票未违反《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2021年半年报事项,三位独立董事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就及时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并在履职期间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持续沟通,在董事会讨论过程中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询问,以获得决策所需的更充足信息,在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三位独立董事对会计差错更正及2021年半年报事项投弃权票,声明无法保证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广大投资者起到风险提示作用,积极维护了中小股东对真相的知情权,亦是勤勉尽责的表现。

三、结合独立董事在对相关议案投弃权票和提出异议的同时却仍签署半年报书面确认意见的情况,核实相关独立董事是否无法保证半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独立董事的行为是否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6.1.5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6.1.5条第二项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三位独立董事均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了个人意见及理由,公司也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或者有异议的相关说明》。三位独立董事的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6.1.5条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就审议相关事项的情况提交的书面说明: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和2021年半年报事项,我们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就及时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并在履职期间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持续沟通,在董事会讨论过程中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询问,以获得决策所需的更充足信息。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程序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行为。但鉴于公司此次会计差错更正数据影响重大,对公司及投资者影响巨大,独立董事短期在职责范围内无法判断相关数据的真正准确和完整性,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的更正数据及对2021年半年报的影响数据应以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为准,所以对相关议案投了弃权票,并声明无法保证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广大投资者起到风险提示作用,积极维护了中小股东对真相的知情权,已在能力范围内做到了勤勉尽责。

问题19. 半年报披露,2021年至今你公司有多名董事、监事和高管发生变动。请你公司说明相关人员职务变动的具体原因,对报告期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不利影响,以及相关离职人员是否在公告披露前知悉你公司半年度经营情况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回复:

2021年至《半年报问询函》发出日(即2021年8月22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变动情况如下:

姓名担任的职务类型日期原因
赵亮董事离任2021-08-13个人原因辞职
李江职工代表监事被选举2021-08-04原职工代表监事赖春连女士辞职后,职工代表大会补选
赖春连职工代表监事离任2021-08-04个人原因辞职
被选举2021-04-09原职工代表监事蔡婷婷女士辞职后,职工代表大会补选
朱林董事离任2021-06-18个人原因辞职
兰子建董事、董事长被选举2021-05-27原董事长辞职后,选举新的董事长
董胜连财务总监聘任2021-04-22公司内部岗位调整聘任
李铁董事被选举2021-04-15原董事刘建勋先生辞职后,空缺一名董事,董事会提名补选
副总经理聘任2021-08-19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聘任
王君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聘任2021-02-01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聘任
财务总监任免2021-04-22公司内部岗位调整
邵国峰副总经理聘任2021-02-01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刘琅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免2021-02-01改任董事长
董事长被选举2021-02-01原董事长辞职后,选举新的董事长
董事、董事长离任2021-05-10个人原因辞职
蔡婷婷职工代表监事离任2021-04-09个人原因辞职
刘建勋董事、董事长离任2021-01-30个人原因辞职

以上相关人员辞职或职务变动不会对报告期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时任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发送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文件,本次会议的议题有《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赵亮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赵亮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除赵亮先生外,其他离职人员在公告披露前不知悉公司半年度经营情况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三、关于破产重整进展和债务风险情况

问题20. 《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重整提示性公告》)披露,你公司被债权人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投资”)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重整,目前法院尚未正式受理。请你公司:

(1)说明汇丰投资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说明关联关系的具体情

况,其向法院提交申请前是否告知你公司相关安排,以及其申请行为是否为与你公司其他债权人协商后的统一行动。

(2)说明截至目前,是否有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你公司或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3)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和主要债权人就破产重整事宜的沟通情况和法院的审查进展。

回复:

一、说明汇丰投资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说明关联关系的具体情况,其向法院提交申请前是否告知你公司相关安排,以及其申请行为是否为与你公司其他债权人协商后的统一行动。

萍乡创新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创投”)持有汇丰投资96.2807%的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萍乡经开区管委会”)持有萍乡创投49%的股权。汇丰投资股权架构如下:

截至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7.2.4之规定,“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7.2.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7.2.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第7.2.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萍乡经开区管委会持股49%的萍乡创投直接持有汇丰投资96.2807%的股权,公司与汇丰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如下:

公司汇丰投资
董事兰子建、潘清寿、李铁、 俞毅、管云德、毛英莉卢小强、刘祥、王赛君、 袁茜、姚信海
监事张绍怀、李娟、孙丽霞冯依敏、刘婧、王红梅
高级管理人员潘清寿、李铁、邵国峰、 董胜连、王云姚信海

公司与汇丰投资系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7.2.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但汇丰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公司任职,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2.4条之规定,汇丰投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公司于2021年8月1日收到汇丰投资要求公司偿还5,000万元借款本息的律师函,其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前并未告知公司相关安排。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其他债权人有关申请公司重整的相关材料,公司无法确认汇丰投资申请行为是否为与公司其他债权人协商后的统一行动。

二、说明截至目前,是否有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你公司或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2021年8月2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精密”)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粤19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东莞市世富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同意,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东莞精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东莞精密移送东莞中院进行破产审查。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世富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东莞精密破产清算一案。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目前,公司或子公司未接到其他法院或债权人通知,尚无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或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情况。

三、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和主要债权人就破产重整事宜的沟通情况和法院的审查进展。

截至目前,法院审查进展如下:

2021年8月17日,公司收到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萍乡中院”)送达的《通知书》,告知汇丰投资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萍乡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021年8月23日,公司收到萍乡中院送达的(2021)赣03破申5号《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清算组担任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

2021年8月26日,公司收到萍乡中院送达的(2021)赣03破申5号之一《通知书》,确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并通知公司债权人于2021年10月22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2021年8月30日,公司收到萍乡中院送达的(2021)赣03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保障公司预重整顺利进行,对公司名下不动产(土地、房屋)和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等)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自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披露《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后,公司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众披露预重整进展,也逐步开展与债权人的沟通工作,表达诚意寻求支持,并通过邮寄债权申报通知以及指引的方式,通知公司债权人按要求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问题21. 《重整提示性公告》披露,你公司目前自行测算流动负债已超过总资产,短期偿债压力较大。请你公司:

(1)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已逾期的债务情况,包括债权人名称、债务金额、债务期限、债权人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除已逾期债务外,其他债务是否因你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而触发提前清偿、追加担保等不利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2)说明截至目前,债权人因债务逾期对你公司提起诉讼或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

(3)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现有资金和融资渠道是否可以维持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是否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2.5条规定的风险情形,是否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一、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已逾期的债务情况,包括债权人名称、债务金额、债务期限、债权人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除已逾期债务外,其他债务是否因你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而触发提前清偿、追加担保等不利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截至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及子公司已逾期的金融机构债务(本金)合计18,401.09万元,部分银行因公司触发违约条款要求提前偿还的债务(本金)合计72,464.46万元,要求子公司补充担保措施否则需提前偿还的债务(本金)4,289.6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逾期的债务情况

债权人名称融资主体放款日期到期日还款金额(万元)债权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浦发银行台州分行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8/242021/8/231,500
浙商银行温岭支行2020/8/272021/8/221,000
2020/9/32021/8/291,000
2020/10/192021/9/11,000
2020/12/102021/9/31,140
2020/11/102021/9/72,100
2020/11/122021/9/91,050
2020/9/232021/9/131,000
2020/9/162021/9/131,580
建设银行深圳田背支行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20/8/192021/8/22900
2020/8/192021/8/2290
2020/8/192021/8/22900
2020/8/192021/8/2290
2020/8/192021/8/22900
2020/8/192021/8/2290
2020/8/192021/8/22900
2020/8/192021/8/2290
2020/10/122021/10/12540
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2021/3/222021/9/222,531.09
合计18,401.09

注:上述逾期金额均不包含因逾期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

(二)触发提前清偿、追加担保的其他债务情况

除上述已逾期的债务外,部分银行因公司触发违约条款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提前清偿或补充担保措施。截至2021年10月12日,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提前清偿的债务(本金)合计72,464.46万元,要求子公司补充担保措施否则需提前偿还的债务(本金)4,289.60万元。

二、说明截至目前,债权人因债务逾期对你公司提起诉讼或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

(一)金融机构债权人因债务逾期提起诉讼的情况

截至目前,金融机构债权人因债务逾期对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知悉日期原告/上诉人/申请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案号涉案金额 (万元)案由受理情况及判决/裁决进展情况
12021.9.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1)浙10民初651号23,684.89借款合同纠纷详见下注1
22021.9.2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浙10民初684号9,919借款合同纠纷详见下注2
32021.9.2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21)粤03财保105号25,034.13借款合同纠纷详见下注3
42021.9.28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浙10民初685号9,010借款合同纠纷详见下注4
合计-67,648.02--

注1:2021年9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台州分行”)发来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文件,获悉浦发银行台州分行因与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星星有限”)起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州中院”)。2021年9月28日,公司及江西星星有限收到台州中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初651号、651号之一】、《应诉通知书》【(2021)浙10民初651号】及《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获悉浦发银行台州分行向台州中院申请对公司及江西星星有限的相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台州中院裁定在236,848,940.21元范围/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星星科技、江西星星有限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星星科技、江西星星有限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及冻结被申请人星星科技对深圳市一二三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收取的投资收益、投资退款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注2:2021年9月24日,公司收到台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1)浙10民初684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获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以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台州中院提起诉讼。注3:2021年9月2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财保105号】及《查封、冻结通知书》【(2021)粤03财保105号】,获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精密”)的相关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深圳中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精密及星星科技名下价值人民币250,341,250元的财产。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深圳中院的《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注4:2021年9月28日,公司收到台州中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初685号】,获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向台州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公司不动产及银行账户存款,台州中院裁定查封公司名下价值7,528.512万元的不动产,并冻结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81.488万元。2021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台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1)浙10民初685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截至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共计101个,占已开设账户的35.44%;已被冻结的资金合计约4,114.39万元,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目前未对整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三、说明截至目前,你公司现有资金和融资渠道是否可以维持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是否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2.5条规定的风险情形,是否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公司现有资金和融资渠道暂时可以维持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2.5条规定的风险情形,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2021年9月14日、2021年9月17日、2021年9月25日及2021年10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到期债务由担保方代偿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债务由担保方代偿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债务由担保方代偿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5)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部分债务代偿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23)。

特此公告。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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